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人员
原标题:东安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人员公告
为进一步优化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干部队伍结构,拓宽选人用人渠道,根据公务员法和《湖南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》《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省编办、上级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,面向全县公开选调1名公务员。
一、选调职位、人数
检察官助理1名。
二、选调范围、对象与条件
(一)选调范围与对象
在全县公务员系统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,已进行公务员登记、在岗在编二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,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(除试用期外),乡镇公务员需满最低服务年限。
(二)选调条件
1.选调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①具有法律专业资格证书A证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,身体健康;
②具有公务员身份,并经公务员登记,在全县公务员系统工作二年以上(含试用期,时间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),历年公务员考核均称职及以上等次;
③35周岁以下(1988年9月30日以后出生);
④报考人员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报名参加选调:
①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;
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
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④受到诫勉、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;
⑤人事档案中“三龄两历一身份”有问题,又未经组织认定的;
⑥进入公务员队伍或现单位时有服务期限规定,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;
⑦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,公告发布后,晋升职级和法官、检察官等级的;
⑧选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;
⑨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;
⑩录用后即构成《公务员法》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,与本院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。
三、选调程序
本次选调工作按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考察、公示、办理选调转任手续等程序进行。
(一)报名
1.报名时间:10月21日—10月31日(上午8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)
2.报名地点: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510办公室;联系电话:0746-4235135(周)
3.报名方式:现场报名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4.报名材料:
(1)《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》(见附件1,一式两份,正反两面打印,须贴照片);
(2)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一式两份,原件当场审验后返还本人);
(3)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;
(4)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;
(5)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岗位工作经历证明(如:法律职业资格证书、任职文件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获奖证书等)。
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,一经查实,取消报考资格。如隐瞒或不如实报告不得参加选调条件而参加考试的,查实后取消考试资格。对伪造、变造相关证件、材料、信息、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,严肃追责。
(二)笔试
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,成绩采用百分制,笔试时间、地点详见准考证,时间另行通知。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,成绩各占50%合成笔试成绩。笔试开考比例为2:1,报名结束后,达不到开考比例的,取消选调计划。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。
(三)面试
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,按照选调计划数1: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。面试入围名单和时间、地点将在东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及公众号公布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,成绩当场公布,全程由纪检(监察)部门监督。
面试结束后,按笔试成绩50%、面试成绩50%合成综合成绩,合成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,确定排名。
(四)体检
根据综合成绩排名,按照1: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,若综合成绩相同,笔试成绩高者入围。体检标准按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及《<公务员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2010〕19号)、《关于印发<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0]82号)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在招录(聘用)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毒吸毒人员筛查审查机制的通知》执行,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,体检合格人员才能作为考察对象。
(五)考察
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,考察主要为报考资格复查和对考察对象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。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及考察不合格者,取消录用资格。
综合考察对象的考试和考察情况,由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。
(六)公示、办理调动手续
将确定的拟选调人员,面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,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结果的,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,正式确定为选调对象,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;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,取消资格。
四、纪律与监督
(一)参加公开选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开选调公务员相关规定、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及公告要求,主动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,确保选调工作依法依纪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规范有序实施。
(二)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确保报名信息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因报名信息填报、提供材料有误影响选调结果的,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。凡弄虚作假和违纪的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,取消选调资格。
(三)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对公开选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,及时受理选调工作中反映的问题,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本方案由东安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附件1:请点击下载
附件2:请点击下载
为进一步优化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干部队伍结构,拓宽选人用人渠道,根据公务员法和《湖南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》《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省编办、上级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,面向全县公开选调1名公务员。
一、选调职位、人数
检察官助理1名。
二、选调范围、对象与条件
(一)选调范围与对象
在全县公务员系统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,已进行公务员登记、在岗在编二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,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(除试用期外),乡镇公务员需满最低服务年限。
(二)选调条件
1.选调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①具有法律专业资格证书A证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,身体健康;
②具有公务员身份,并经公务员登记,在全县公务员系统工作二年以上(含试用期,时间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),历年公务员考核均称职及以上等次;
③35周岁以下(1988年9月30日以后出生);
④报考人员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报名参加选调:
①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;
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
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④受到诫勉、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;
⑤人事档案中“三龄两历一身份”有问题,又未经组织认定的;
⑥进入公务员队伍或现单位时有服务期限规定,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;
⑦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,公告发布后,晋升职级和法官、检察官等级的;
⑧选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;
⑨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;
⑩录用后即构成《公务员法》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,与本院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。
三、选调程序
本次选调工作按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考察、公示、办理选调转任手续等程序进行。
(一)报名
1.报名时间:10月21日—10月31日(上午8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)
2.报名地点: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510办公室;联系电话:0746-4235135(周)
3.报名方式:现场报名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4.报名材料:
(1)《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》(见附件1,一式两份,正反两面打印,须贴照片);
(2)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一式两份,原件当场审验后返还本人);
(3)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;
(4)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;
(5)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岗位工作经历证明(如:法律职业资格证书、任职文件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获奖证书等)。
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,一经查实,取消报考资格。如隐瞒或不如实报告不得参加选调条件而参加考试的,查实后取消考试资格。对伪造、变造相关证件、材料、信息、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,严肃追责。
(二)笔试
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,成绩采用百分制,笔试时间、地点详见准考证,时间另行通知。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,成绩各占50%合成笔试成绩。笔试开考比例为2:1,报名结束后,达不到开考比例的,取消选调计划。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。
(三)面试
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,按照选调计划数1: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。面试入围名单和时间、地点将在东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及公众号公布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,成绩当场公布,全程由纪检(监察)部门监督。
面试结束后,按笔试成绩50%、面试成绩50%合成综合成绩,合成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,确定排名。
(四)体检
根据综合成绩排名,按照1: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,若综合成绩相同,笔试成绩高者入围。体检标准按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及《<公务员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2010〕19号)、《关于印发<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0]82号)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在招录(聘用)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毒吸毒人员筛查审查机制的通知》执行,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,体检合格人员才能作为考察对象。
(五)考察
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,考察主要为报考资格复查和对考察对象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。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及考察不合格者,取消录用资格。
综合考察对象的考试和考察情况,由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。
(六)公示、办理调动手续
将确定的拟选调人员,面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,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结果的,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,正式确定为选调对象,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;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,取消资格。
四、纪律与监督
(一)参加公开选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开选调公务员相关规定、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及公告要求,主动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,确保选调工作依法依纪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规范有序实施。
(二)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确保报名信息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因报名信息填报、提供材料有误影响选调结果的,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。凡弄虚作假和违纪的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,取消选调资格。
(三)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对公开选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,及时受理选调工作中反映的问题,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本方案由东安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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